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425号
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办事处XX环XX路XX段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杜奉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邵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讲会,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4元,减半收取计73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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