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01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
法定代表人:袁礼,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中,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22)陕0113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申请人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2)陕0113民初27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案后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咸阳联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32171.9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