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1民初252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薛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正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被告陕西正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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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