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B座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47359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6幢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20705。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066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陕01破申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为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陕西平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304执14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