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4执14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王建增

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