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4执14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王建增
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