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成,男,满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兵,**市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应春明
审判员 裴赤博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成龙
书记员闫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