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成,男,满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兵,**市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德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应春明

审判员  裴赤博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成龙

书记员闫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