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28号B座八层811房。
法定代表人:关静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婷,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清、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至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情况: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入职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岗位是工程技工,主要工作内容是维修值班。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
三、工资待遇及发放: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100元,且该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
四、工作时间: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工作时间分早班和中夜班,早班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8小时),中夜班工作时间为下午16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16小时);2020年之后是三班倒,每班8小时。
五、年休假情况:原告2017年没有休年假,2018年-2020年,原告每年休5天年休假。
六、离职时间:2021年1月31日。
七、关于加班费问题。
原告主张及提交证据:原告称其在职期间休息日均要上班,每月休息日加班8天,合计休息日加班232天(29个月×8天),以每月工资4500元为基数计算,休息日加班费合计96000.21元(4500元÷21.75天×232天×2)。原告对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2017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考勤统计表,考勤统计表显示:原告在2017年7月-2019年期间基本班次是中夜班,考勤统计表有加班工时栏(包含节日、例假、班后三种情况),记载了原告加班情形及时间,签名栏处有原告签名确认;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被告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中夜班工作时间是当日下午4时至次日早上8时,休息一天再上班,间隔时间32小时,表明原告有完整的休息日,被告按照考勤统计表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计发工资包括加班费,原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已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包括加班费。
法院认定及理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工作时间及原被告的陈述看,被告在2017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有完整的休息日,原告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出勤情况及每月工资数额,经折算,原告每月工资数额中已包含了其出勤时间的全部收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原告主张:原告社保缴费累计超过20年,依法享有15天/年年休假,但被告只给予年休假5天/年,2017年没有给予年休假,因此,被告应支付2017年14天、2018年至2020年期间10天/年合计30天、2021年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4661.67元为基数计算,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9289.67元。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证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86个月,应享有年休假15天。
被告答辩:首先,原告主张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其次,被告已给予原告年休假待遇,原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故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2021年1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证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85个月,经核算,累计缴费年限已超过20年,据此认定原告2020年、2021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年。原告2020年已休年休假5天,尚有10天未休,2021年1月1日至31日应享有年休假1天,即原告2020年、2021年1月合计未休年休假11天,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3690.27元(扣除加班费后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32.69元(3690.27元÷21.75天×11×2)。
九、关于高温补贴。
原告主张及提交证据:原告主要工作是巡查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紧密空洞机房、变压器房、高低压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凉水塔并作记录,部分机房内温度很高,通常都有35度左右,每一处机房需要十多分钟做检查及记录,原告的工作环境属于在高温下作业,被告应当支付高温补贴。原告对其主张提交照片打印件(原告陈述其在2020年11月期间上班时用手机拍摄),无显示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为巡查表记录、温度计,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一般超过33度。
被告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由法院审核。原告的工作环境在室内,并配有空调降温,被告不应支付高温补贴。被告对其抗辩提交机房、值班室现场照片(显示拍摄时间是2021年3月8日),拟证明原告的工作环境在室内,值班室装有空调。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照片是在原告离职后拍摄的,且照片内值班室是主管的办公室。
本院认定及理由:对原告提交证据,未显示拍摄时间和地点,不能反映与本案存在关联,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工作环境,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属于高温作业,故其要求被告支付高温补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十、关于2020年年终奖及其他奖励金。
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发放2020年年终奖,应向原告补发。被告的业主中烟公司奖励给被告100万元,被告再将部分奖金奖励给原告等人,正常情况下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底前向每个员工发放300元/月,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发放2020年1月的奖励金300元。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不清楚原告所述的其他奖励金,也没有承诺发放奖励金。
本院认定及理由:被告没有对仲裁裁决其向原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940元提起诉讼,视为同意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94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奖励金300元,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承诺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发放奖励金3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确认。
十一、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原告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依然要求原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从2019年4月17日开始计至2021年1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2100元/月计算,被告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46200元。
被告答辩意见:我司在征求原告意见后才与原告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不配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的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两倍工资赔偿金。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主张,原告的该请求实质是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被告与原告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异议,且自愿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2月23日。
十三、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7年4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8620.69元;2、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96000.21元;3、被告支付2017年至2020年的高温费3000元;4、被告支付第三次签合同的违法赔偿金46200元;5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940元、奖励金300元。
十四、仲裁结果: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93.35元;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年终奖194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的仲裁请求。
十五、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4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9289.67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96000.21元;3、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至2020年的高温费3000元;4、判决被告第三次签合同时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违法赔偿金46200元;5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940元、其他奖励金300元;6、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年终奖,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核算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732.69元、2020年年终奖194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32.69元、2020年年终奖19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冬菊
李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