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381行审131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副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辉。
企业营业地址:开封市西坡西街1号。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偃建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5000元。
2、缴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任丽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