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四之翼装饰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四之翼装饰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融青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四之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融青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呼伦贝尔市四之翼装饰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融青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02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融青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四之翼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2676.98元,共计72676.98元。 执行立案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短信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永 斌 审判员 ***吉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云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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