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377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AA49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12层212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韩美玲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