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1民初1885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孔家庄村村民,现住该县浩门镇格林小镇小区11号楼1单元14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生,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12层2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AA499
法定代表人:马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2元,减半收取计13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延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