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545号
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OMA75J1D03B,营业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家美家居二期B区17号。
经营者:刘战稳,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2AA49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12层212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藏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洪光华,男,藏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与被告洪光华、***、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81元,全额退还原告西宁江满源建材管道批发部。
审 判 员 杨家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刘姝月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