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671号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595011023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东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AA49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12层212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 双
书 记 员  梁增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