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634号
原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青海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晨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银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