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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117号
申请人: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鹏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鹏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鹏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622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鹏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6226.3元(账号:53×××14,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