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40号之四
解封保全申请人: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胡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091417E。
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风娇,法务。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YE62XX。
法定代表人: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公司员工。
原告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60000元的财产。原告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60000元(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九亭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