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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17号之三
解封保全申请人: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胡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雯,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公司员工。
第三人:太仓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62B。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第三人:苏州宏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1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LY752B。
法定代表人:张祥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兵,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公司法务。
原告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仓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宏昱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17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6226.3元的财产。原告太仓铭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