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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40号
申请人:***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胡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091417E。
法定代表人:陈晖。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YE62XX。
法定代表人:蒋杰。
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1860000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九亭支行),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51×××13,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万和路支行),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