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0号之三
原告: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