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7148,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1幢1702、1703、170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103804J,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
负责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与被告**来、***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