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2民初1025号之三
原告:***,男,生于1965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生于1965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康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9917111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住所泸州市合江县密溪乡荔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6UAM9T。
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合江县自怀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政府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第三人:***,女,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合江县自怀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中,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恢复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余鑫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