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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646号
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家,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99917元价值范围内的位于德昌县大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内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一套(详见设备清单),予以查封。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保单号:65001128020210000104)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并预交了保全费。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德昌县大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内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一套(具体设备清单附后),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5099917元为限。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止(上述设备在查封期间准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信升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雷德祥
审判员 何 庆
审判员 边绍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欢
附:设备清单
污水处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1污水处理工艺设备(含构筑物内设备如下)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构筑体——格栅渠内所有设备,具体如下:整套
粗格栅渠宽1.08m,渠深2.8m,间隙:20mm1套
细格栅1套渠宽1.08m,渠深2.8m,间隙:5mm1套
人工格栅2套L×B=2.0×1.05m,间隙:20mm2套
无轴螺旋输送机L×B=2.0×1.05m,间隙:5mm2套
方闸门4套
构筑体——沉砂池内所有设备整套
旋流沉砂器Q=662m3/h2
砂水分离器5-12L/s1
三叶罗茨鼓风机Q=2m3/min,P=39.2kpa,N=2.2KW2
插板闸门500×1000,H=1.05m4
构筑体——调节池及提升泵房内设备
潜水搅拌机Φ=620,n=480r/min,T=2600N,N=7.5KW6套
潜污泵Q=272m3/h,H=17.5m,N=30KW,配套耦合7台
构筑体——水解酸化池及生化池内设备
厌氧潜水搅拌机Φ=370,N=1.5KW4台
缺氧潜水推流器Φ=2200,N=4.0KW,n=56rpm4台
污泥回流泵Q=417m3/h,H=0.8m,N=2.5KW,配套拍门2台
微孔曝气器2个池体内全部
排泥泵Q=40m3/h,H=12m,N=2.2KW2台
方闸门400×400,H=1.05m,水压=700mm,正向受压,配套手动启闭机6套
构筑体——二沉池内所有设备根据合同图纸定制2套
构筑体——剩余污泥及回流泵房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回流污泥泵Q=208m3/h,H=8m,N=7.5KW3台
剩余污泥泵Q=20m3/h,H=15m,N=1.5KW2台
构筑体——污泥池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潜水搅拌器1台
构筑体——风机房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三叶罗茨鼓风机3台
2污水处理电控系统(含构筑物内设备如下)合同图纸定制
构筑体——低压配电室全部设备1套
3污水处理自控系统(含构筑物内设备如下)根据合同图纸定制1套
PLC控制柜3(一台)根据合同图纸定制1套
构筑体——中控室(全部设备)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大屏系统(全部设备)根据合同图纸定制1套
构筑体——场内所有监控系统根据合同图纸定制
4污水处理仪表设备-监测仪表(全部设备)根据合同图纸定制一套
氨氮-在线1套
总磷总氮1套
荧光法溶解氧RDO4套
COD-在线1套
超声波液位差计XT-YWC,0-10m2套
DO探头4套
污泥浓度计2套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1套
电磁流量计XT-DC-300,一体,橡胶1套
电磁流量计XT-DC-400,一体,橡胶1套
电磁流量计XT-DC-100,一体,橡胶1套
超声波液位差计YW-7600C,一体式,0-10m1套
超声波液位计YW-7600C,一体式,0-10m5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