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75号
申请人: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蛋沟库房。
法定代表人:姜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仁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5栋A区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文元平。
申请人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仁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7566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7566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泸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仁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7566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756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