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25民初54号
原告:刘文成,男,生于1969年5月1日,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9号双创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0286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青岭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7N83Y9Y。
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刘文成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刘文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文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