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25民初53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9号双创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0286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青岭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7N83Y9Y。 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