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673号
原告大余海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县天华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大余海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海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海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海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豪华
书记员 付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