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426号
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马*路刘巡堂路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欣苑东区综合楼1-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