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900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丁庄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明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杰,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献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欣苑小区综合楼1-1901。
法定代表人:范秋良,职务:经理。
第三人:冯慧,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冯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现经本院催告,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巩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