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清市金某某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3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春倩,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金***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清市金***金东村。

负责人:赵华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德伟,系临清市金***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谭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金***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临清市金***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9.51元,减半收取4674.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育颖

审判员  李曙霞

审判员  王玉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盼盼

书记员顾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