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XX顺、某某等与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临朐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2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XX顺,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本元,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朐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XX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临朐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