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3920号
原告***,男,1981年0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男,1989年03月0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6363号12幢114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并提醒逾期将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