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24号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固马路东侧、方城村南(**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7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丰河路西侧、纬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