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24号之二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固马路东侧、方城村南(**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于***。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7501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丰河路西侧、纬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一审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