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549631XN,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外环南侧、银河北路东侧(银河北路馨领地小区中房创展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202731716,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乡固马路东侧、方城村南(**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豪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2604522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工业园3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乾元电器销售服务中心(已注销)经营者,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审被告: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D63HM8P,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锻压机床厂商业楼1-1-103。
法定代表人:祖惠珊,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J7HF2E,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8XFL6D,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崖口村。
法定代表人:**品,执行董事。
上诉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豪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3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3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为其拒付票据的行为承担责任,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理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追索股东后可得知,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有关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已经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故此,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3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追索其股东,最终可明确到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本案属于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系列承兑汇票案件,根据上级法院通知,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现有大量同样类型的案件已经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国法院应当适用同一裁判标准,该系列案件应当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豪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济南豪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偿权,汇票出票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是否向全体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济宁豪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规定凡出票人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全部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符合适用集中管辖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