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

固安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固马路东侧、方城村南(**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28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固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廊坊A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关联公司,为查明事实,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之一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