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5行审82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33号。
法定代表人邓耀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晶莹,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1期一区第K-1幢15层1、9、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工程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
路桥收费中心因永阳工程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38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永阳工程公司补缴通行费916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阳工程公司车牌号为鄂A×××××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缴纳2017年1月1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9168元。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依照《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永阳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3818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勇胜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雨
书记员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