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384号 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1期一区第K1-1幢15层1、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 审 判 员  冉 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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