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384号
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1期一区第K1-1幢15层1、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永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
审 判 员 冉 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