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875号
原告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与被告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嫦秀
书记员 潘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