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1民初2798号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泊头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午阳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午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午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2018年8月11日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合同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商谈后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制作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制作安装,工程总造价20万元,并约定了合同签订后甲方(原告)支付预付款3万元,并合同第九条第3项第3款约定,如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总合同款5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并完全准备齐备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但被告收到预付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不但拒不履行合同且拒绝退还3万元预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也造成了原告与总发包方合同延误及各方面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在无奈之下,特依法诉请求贵院依法秉公查明,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商谈后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制作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制作安装,工程总造价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原告)支付预付款3万元,按进度再逐步支付余款。如一方违约,需承担总后台价款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至今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以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通过财务主管人员给被告转款3万元,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预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预付款3万元,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