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尔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188号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穆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锦尔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香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成。

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尔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