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053号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王武镇郭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633931209。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北省泊头市王武镇郭千村。
法定代表人:穆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豫联产业集聚区陶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98561753Y。
法定代表人:郑凯强。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赛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一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