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393号
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穆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蕴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镇。
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县蕴鼎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