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冀南新区哲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412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哲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太平村荷景花园5**9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MA0GDKK98U。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633931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西头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7CP514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哲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