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412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哲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太平村荷景花园5**9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MA0GDKK98U。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633931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西头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7CP514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哲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午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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