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1297号
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汶水路与仙霞路交口**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培,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全椒县城市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全椒政务区主楼)**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今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