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062号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7424568W。
法定代表人:朱锦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囝,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