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048号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朱锦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囝,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华龙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