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与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中商终字第0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科技学院,住所地苏州市滨河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上诉人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蒋毅颖
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