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147号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8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