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51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1517号
原告:浙江亿道铁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侯嵁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湖路10号2号楼1区390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亿道铁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现原告浙江亿道铁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亿道铁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丽
书 记 员 杨 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