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妻),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弟),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弟),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2191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公司项目总监。
原告***、***、***、***与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